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供暖知识问答
1、关于收取20%基本热费问题
对于供热期不用热的用户(已进行分户控制、未申请长期停热的),应当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,经同意后,缴纳20%的基本热费;10月15日前未向供热企业提出不用热申请,未缴纳20%基本热费的用户(不含新建房屋),在供暖期间申请用热的,需要缴纳供热期全额热费。
2、关于停热期间申请恢复供热的热费核算问题
10月15日前,已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不用热并已缴纳20%基本热费的用户,在供热期间又申请恢复供热,并具备恢复供热条件的,需从恢复供热之日起缴纳恢复供热后的热费(供热期应缴纳热费总额除以167天乘以恢复供热后的天数),已缴纳的20%基本热费按月扣除,其余退还。对已缴纳20%基本热费的用户,恢复供热时不允许供热企业向其收取开栓费等各种费用。
3、关于长期停热用户申请恢复供热问题
要求长期停热的用户,需向供热企业申请,双方签订合同后,不需缴纳20%基本热费。如果恢复供热,需向供热企业提交恢复供热申请,经供热企业同意后,补交退出管网之日起的20%基本热费。供热企业不应再向用户收取集中供热管网建设费。
4、关于逾期缴费问题
对于热用户当年10月25日以后缴纳热费及往年陈欠热费的,供热企业不得收取滞纳金;供热企业没有和用户签订供热合同或合同中没有约定的,不得收取违约金。
5、地下室还需要交供热费吗?
长春市供热办工作人员说,其实关于地下室供热费的问题,长春市有明确规定,根据《关于规范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》,住宅地下室安装采暖装置的,按下列办法收取热费。地下室面积(以房屋产权证标注的建筑面积或购房合同面积为准)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,按建筑面积收取热费;地下室面积不在房屋建筑面积之内的,层高超过2.20米的按双方实际测量的平面面积收费,层高不超过2.20米的按双方实际测量的平面面积50%收费。收费标准按长春市人民政府长府发 [2008]18号《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》文件执行。地下室未安装采暖装置的暂不收费。
6、铺装地热要比暖气片多交采暖费吗?
关于地热设施采暖收费问题,其热费征收标准一并执行长春市人民政府长府发[2008]18 号《关于调整长春市城区供热价格的通知》文件,不允许再加收任何费用。
7、房子供热期不用热,费用怎样交?
对于供热期不用热的用户(已进行分户控制、未申请长期停热的),应当于每年十月十五日前向供热企业提出申请,经同意后,缴纳20%的基本热费;十月十五日前未向供热企业提出不用热申请,未缴纳20%基本热费的用户(不含新建房屋),在供热期间申请用热的,需缴纳供热期全额热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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